表見代理與無權處分有什麼區別(法律依據及構成要件)

【導語】本文主要解析了表見代理與無權處分的區別,包括構成要件、立足點和法律後果等方麵。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條款的解讀,闡述了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的不同情況下對被代理人和善意相對人的影響。

表見代理與無權處分有什麼區別(法律依據及構成要件)

一、表見代理與無權處分有什麼區別

1、表見代理與無權處分區別有:

(1)構成要件不同。

(2)狹義的無權代理立足於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表見代理立足於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3)法律後果不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無權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表見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二、表見代理構成要件有哪些

表見代理要具備如下要件:

1、須行為人不具有代理權。

成立表見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為人無代理權。如果行為人有代理權,則屬於有權代理,不發生表見代理的問題。

2、須有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事實和理由,這是成立表見代理的客觀要件。

這一要件是以行為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某種事實上的或法律上的聯係為基礎的。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在客觀上有某種較為緊密的聯係,因客觀情由掩蓋了無權代理人無權代理的實質,給他人以假象,致使善意第三人確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

3、第三人善意且無過失,這是表見代理成立的主觀要件,即第三人不知道行為人所為的行為係無權代理行為。

【結語】在無權代理行為中,被代理人未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權撤銷行為,且可以要求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而在表見代理情況下,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時,代理行為是有效的。因此,了解這兩種代理形式的區別對於維護各方當事人的權益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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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師允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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