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本文詳細介紹了金融詐騙罪的刑罰量刑標準和如何認定詐騙罪的非法占有故意的方法,以及借款式詐騙的認定方式。對於關注金融詐騙刑事責任的讀者來說,本文將提供有益的法律知識。
一、金融詐騙怎麼量刑30萬?
1、詐騙30萬元構成詐騙罪,量刑標準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詐騙30萬元屬於詐騙數額巨大的情形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二、如何認定詐騙罪的非法占有故意?
1、詐騙罪非法占有可以通過行為人的外在行為來認定
如合同簽訂後有攜帶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逃跑的行為。
2、普通詐騙罪中如何認定行為人的非法占有故意的方法:
(1)從是否作出虛假的承諾判斷
詐騙犯罪分子為騙取被害人的信任,必然會對被害人作出實際上不可能實現的虛假承諾,用於“利誘”被害人,這種“利誘”可能是金錢誘餌、可能是美惑、也可能是感情欺騙。總之,為騙取被害人信任而為的虛假承諾,對於推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非常關鍵。
(2)從對財物的處置進行判斷
無論是何種形式的詐騙犯罪,行為人的目標均直接指向財物,意圖將他人的財物變為“己有”。因此,行為人取得財物之後的處置情況最能體現其主觀意圖,以此作為基礎進行推定也最為切實可靠。特別是在“以借為名”的詐騙中,行為人在借用之初就具有詐騙的故意,還是借用之後才萌生非法占有的想法,是區別詐騙罪和一般侵占罪、民事欺詐的關鍵,也是司法實踐的難點和焦點。司法實踐中,“以借為名”的詐騙行為人對財物的處置通常有兩個特征:一是處置行為的急切性和隨意性。行為人通常在取得財物之後立即將財物出賣變現或者將贓款揮霍一空;二是處置行為與“借用”理由的不一致性。行為人取得財物後不會按照向被害人編造的理由處置財物,而是按照自己預謀的方式將財物占為己有。這兩個特征可以很好地反映出行為人占有財物的真實目的,也是區別於一般侵占、民事欺詐的關鍵。
(3)從行為人的事後態度進行判斷
行為人事後的態度,也是推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標誌之一。在絕大部分詐騙犯罪中,行為人取得財物後,會變更手機、逃匿,致使被害人對財物完全失控,這時應當推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但是有的行為人取得財物後既沒有變更聯係方式也沒有逃匿,而是繼續與被害人保持聯係,其目的或者是企圖繼續行騙、或者是尋找逃匿的機會,這時其對於被害人的索要通常會編造借口,拖延搪塞。這類行為人之通常都與被害人有戀愛、親屬等特殊關係,行為人正是利用被害人對其的特殊感情,以花言巧語拖延時間或者伺機再次行騙,實際上主觀上根本沒有歸還財物的意願。因此,行為人取得財物之後故意切斷和被害人的聯係,當然應當推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為人雖和被害人仍有聯係,但一味推諉、哄騙、拖延致使被害人財物失控的,同樣應當推定其主觀方麵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借款式詐騙如何認定的?
1、認定借款式詐騙的方式包括判斷借款人在借錢時是否就具有不歸還的意圖等。
詐騙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為人在借錢時就具有不歸還的意圖。詐騙罪以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作為主觀構成要件的,因此,詐騙人“借錢”隻是其虛構的幌子,主觀上根本沒有歸還的意圖。而正常的借貸人在借款時卻具有歸還的意思,往往隻是因為客觀原因造成債務不能及時歸還。
2、可以判斷在借款時是否虛構了事實或者是隱瞞相關的真相
詐騙人在借款時都會采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手段,導致被害人產生錯誤的認識,如虛構借款用於某種投資或營利性的活動,又如虛構自己的財務狀況,使被害人誤信其有歸還的能力。而正常借貸中,借款人往往會如實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騙的方法。
3、判斷借款的用途
詐騙人在騙得財物後不會考慮歸還財物,因此在財物的使用上毫無顧慮和節製,直接造成財物的滅失,如將借款用於賭博、吸毒或個人揮霍;而民間借貸中,借款人本身具有歸還借款的能力,或者將借款用於可產生合法收益的途徑,以保障歸還借款。
【結語】通過本文的介紹,我們了解到金融詐騙的刑罰量刑標準,以及如何認定詐騙罪的非法占有故意和借款式詐騙的認定方式。在麵對金融詐騙犯罪時,我們應當提高警惕,增強法律意識,以保護自己的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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