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刑事案件二審開庭審理是一種重要的司法實踐方式,能夠保障被告人的人權,實現上訴的糾錯功能,讓每個公民感受到公平與正義。本文將解析刑事案件二審開庭審理的意義,並介紹上訴方法。
一、什麼刑事案件
司法實踐中,大部分刑事二審案件(尤其是上訴案件)都是以不開庭審理的方式結案的,背離了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以開庭審理為原則,不開庭審理為例外的立法要求。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人對第認定的事實、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應該說,刑事案件二審開庭審理,能夠實現上訴的糾錯功能,更能體現出對被告人人權的保障,切實的讓每一個公民在個案中感受到公平與正義。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二、刑事案件一審不服上訴方法有什麼
刑事案件一審不服想上訴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關於上訴的期限: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被告人的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三、刑事案件的情形是什麼
取保候審作為一項強製措施,必須符合一定的法定條件才能夠實施。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采用取保候審需要符合的條件有:
1、可能判處、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以上,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害的。
對於因應該的被告人,如果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也可以取保候審: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2、公安機關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符合逮捕要求的;
3、案件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辦結,但又需要繼續偵查的。
【結語】刑事案件一審不服上訴的方法有書狀和口頭上訴兩種方式,上訴期限根據不同情況有所不同。此外,本文還介紹了刑事案件取保候審的條件,以及特殊情況下可以取保候審的情況。通過深入了解刑事案件二審開庭審理的意義和上訴方法,可以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權益和實現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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