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機關的偵查階段及法院審判階段詳解

導語:本文詳細解析了偵查機關的偵查階段和法院的審判階段,包括案件辦理期限、延長條件和特殊情況下的審理時間。通過了解這些流程和規定,可以更好地了解刑事案件的辦理過程。

偵查機關的偵查階段及法院審判階段詳解

一、偵查機關的偵查階段

偵查機關(公安機關、檢察院反貪局)在這個階段的職責就是收集來證明犯罪的成立。期限要求:從起算2個月。一般案件都可以在這個期限內偵查結束。如果在這個期限內不能完成偵查,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具備延長條件和辦理相關手續後還可以再延長三次期限,第一次可以延長1個月,第二次可以延長2個月,第三次可以延長2個月。偵查機關從一個犯罪嫌疑人被開始偵查到偵查階段結束,最長辦案時間是8月零7天。

二、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

偵查機關在收集證據後,要把案件的材料移交檢察院。檢察院在這個階段要審查案件的事實是否清楚,定性是否準確,證據是否充分,是否符合起訴條件。期限要求:一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一般的案件在一個半月的期限內可以審查完畢。如果檢察院在審查中認為案件存在問題,可以提出補充偵查。補充偵查僅限兩次,每次一個月。每次補充偵查後重新計算期限。檢察院審查起訴最長期限六個半月。

三、法院的審判階段

檢察院認為案件符合起訴條件,要把案件移交法院審判。法院在這個階段的職責就是從事實、定性、證據來判斷檢察院起訴指控的案件是否成立,並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判決。期限要求:法院審理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些特殊案件經過批準,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一般案件在兩個半月能夠審結。

具體的特殊情況:

1、當事人和申請通知新的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審判人員根據具體情況,認為可能影響案件事實認定的,應當同意該申請,並宣布,延期審理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限。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應當在三個半月的審限內審結案件。

2、在庭審過程中,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是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應當九個半月的期限內審結案件。

3、如果被告人和檢察院不服判決可以在十日內提出上訴和抗訴,法院的要求與一審相同。

結語:刑事案件的辦理分為偵查階段、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和法院的審判階段。每個階段都有特定的期限要求,同時也存在一些特殊情況下的延長規定。了解這些規定,有助於更好地了解刑事案件的辦理流程,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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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師允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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