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管轄權的確定及申請複議和監督方法

導語:本文將詳細介紹刑事案件管轄權的確定原則,包括由犯罪地公安機關和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的情況。同時,還將介紹當派出所不立案時,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或向檢察院部門請求監督的方法。

刑事案件管轄權的確定及申請複議和監督方法

一、刑事案件要怎樣確定由何地公安機關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對管轄不明確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關公安機關協商確定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刑事案件,公安機關不,如何辦

對於派出所不立案的,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同時也可以向檢察院部門提出,請求檢察院予以監督。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三、多少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由誰管轄

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依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和理論,一般將管轄劃分為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審判管轄又分為普通管轄和專門管轄;普通管轄又進一步劃分為、地區管轄和。

結語:在處理刑事案件時,正確確定管轄權是非常重要的。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或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此外,當派出所不立案時,可以申請上級公安機關複議或向檢察院部門請求監督。我們應當尊重法律規定,確保刑事案件的公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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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師允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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