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移交檢察院後的審查和庭審流程

導語:想要了解刑事案件移交檢察院後的審查和庭審流程嗎?本文將詳細介紹刑事案件移交檢察院後的審查時間和判決時間,以及審查內容、庭審前的準備工作和庭審中的特殊情形。如果你對刑事案件的處理流程感興趣,不妨繼續往下看。

刑事案件移交檢察院後的審查和庭審流程

一、刑事案件移交檢察院多久判?

最快不超過三個月,檢察院審查的時間一般是一個月,檢察院提起後法院審理時間一般是兩個月。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二、刑事案件移交檢察院後審查內容有哪些?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三、刑事案件提起公訴庭審前的準備工作有哪些?

(一)確定審判長及合議庭組成人員;

(二)開庭十日以前將副本送達被告人、;

(三)通知當事人、法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開庭五日以前提供、鑒定人名單,以及擬當庭出示的證據;申請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應當列明有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係方式;

(四)開庭三日以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

(五)開庭三日以前將當事人的傳票和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等出庭的通知書送達;通知有關人員出庭,也可以采取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訊等能夠確認對方收悉的方式;對被害人人數眾多的涉眾型犯罪案件,可以通過互聯網公布相關文書,通知有關人員出庭;

(六)公開審理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四、刑事案件開庭後可的情形有哪些?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結語:刑事案件移交檢察院是一個重要的環節,審查和庭審的流程需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隻有確保合法性和公正性,才能保證刑事案件的公正審判。希望通過本文的介紹,能夠增加大家對刑事案件處理流程的了解,提高對司法工作的信任和理解。如果你對刑事案件有更多疑問或者想要了解更多相關內容,歡迎繼續關注我們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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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師允道律師
上一篇 2024年5月9日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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