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本文詳細介紹了抗訴的條件、形式以及與再審抗訴的區別。抗訴是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判決的法律監督形式,可以通過上訴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條件包括有新證據、事實缺乏證據證明、主要證據偽造或未經質證等情況。抗訴的形式有第一審抗訴和審判監督程序抗訴。與之相比,再審抗訴的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提出再審抗訴的權限、機關、期限和效力都有所不同。
一、到高級檢察院要多久
被害人及其法定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的判決的,自收到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複請求人。
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行法律監督的重要形式。抗訴分為依上訴程序和依審判監督程序兩種提出方式。對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同級人民檢察院可在抗訴期限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或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時可依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人民法院應依法再審。再審時,人民檢察院應派員出庭。
二、抗訴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由有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提出,隻有出現法定情況,人民檢察院才有新的,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能提出抗訴。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麵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八)無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三、抗訴的形式有哪些
1、第抗訴,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
2、審判監督程序抗訴,即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時,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
四、抗訴和再審抗訴有什麼區別
1、對象不同
上訴審程序的抗訴的對象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而再審抗訴的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2、權限不同
除最高人民檢察院外,任何一級人民檢察院都有權對同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裁定提出上訴審程序的抗訴。而除最高人民檢察院有權對同級的最高人民法院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再審抗訴外,其他各級人民檢察院(基層檢察院無權提起再審抗訴,因為已經沒有下級法院)隻能就其下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抗訴。抗訴對象是下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但是這個抗訴一律向同級法院提出。可見,基層人民檢察院隻能提出上訴審程序的抗訴,無權提出再審抗訴。而最高人民檢察院隻能提出再審抗訴,無權提出上訴審程序的抗訴。
3、機關不同
接受上訴審程序的抗訴的是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而接受再審抗訴的是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的同級人民法院。
4、期限不同
上訴審程序的抗訴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而法律對再審抗訴的提出沒有規定期限。
5、效力不同
上訴審程序的抗訴將阻止第一審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刑事再審抗訴(不包含民事、行政訴訟)並不導致原審判決、裁定在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期間執行的停止。
結語:抗訴是維護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有利於糾正錯誤判決。本文介紹了抗訴的條件、形式以及與再審抗訴的區別,希望能對大家對抗訴有一個更全麵的了解。對於受過不公正判決的人來說,抗訴是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途徑。同時,我們也應該加強對抗訴製度的學習和了解,為司法公正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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