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了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司法解釋和追訴標準,為正確執行刑法提供指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的相關規定,本文將解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數額界定、擾亂金融秩序的情節等要素,並介紹如何判定數額巨大。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哪些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為正確執行刑法,在其他有關的司法解釋出台之前,對假幣犯罪以外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數額和情節,可參照以下標準掌握:
關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要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範圍以及結存款人造成的損失等方麵來判定擾亂金融秩序造成危害的程度。根據司法實踐,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以上的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
(2)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5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500
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數額巨大”。
由於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參照上述數額標準或幅度,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確定在本地區掌握的具體標準。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的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二十八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結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司法解釋和追訴標準對於維護金融秩序、保護公眾利益具有重要意義。通過了解相關標準,我們可以更好地理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界定和判定,從而保護自身權益,促進金融發展的健康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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