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後、案件起訴至人民法院後,檢察院、法院決定繼續取保候審的,應當重新辦理手續,重新計算期限。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零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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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後、案件起訴至人民法院後,檢察院、法院決定繼續取保候審的,應當重新辦理手續,重新計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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