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行為應認定為盜竊罪。職務侵占罪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應當跟貪汙罪一樣是指利用職務上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便利,其中的經手不是指一般意義上的經過了被告人的手,而是指實質意義上的占有或支配。本案中,一方麵快遞公司工作人員並沒有占有異常快遞;另一方麵,異常快遞是“封緘物”,行為人並未占有“封緘物”內的財物,所以,將整個異常快遞據為己有仍然是盜竊行為,不應認定為職務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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