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傳喚滿二十四小時後可能直接放人,也可能決定采取拘留等強製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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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傳喚滿二十四小時後可能直接放人,也可能決定采取拘留等強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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