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中租客轉租行為是否構成欺詐?

導語:在租房過程中,如果房東以故意隱瞞事實、虛構身份或提供虛假資料等手段欺騙下一任租戶,並與其簽訂合同,導致下一任租戶遭受巨大損失,這就涉及到租戶涉嫌詐騙的刑事責任。本文將詳細解析涉嫌租房欺詐行為的認定標準以及相關法律規定。

房屋租賃中租客轉租行為是否構成欺詐?

如果是故意隱瞞事實,或者虛構身份,提供虛假資料等手段欺騙下一任租戶,從而和下一任租戶簽訂了,之後由於房東不允許租戶轉租房屋,造成下一任租戶損失較大時,則此時租戶涉嫌。

數額及情節的認定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二條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結語:租房欺詐行為對租戶造成了嚴重損失,必須引起重視。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涉嫌詐騙的行為達到一定數額標準,並具備特定情形,將從嚴懲處。租房時需保持警惕,避免成為欺詐的受害者。如遇到問題,及時向相關部門報案,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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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師允道律師
上一篇 2023年12月8日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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