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案件退偵後,人民檢察院是否會通知當事人的律師?本文通過解析相關法律條文,揭示了案件退偵律師通知的實際情況,幫助律師了解案件處理過程。
一、案件退偵會不會通知
案件退幀一般不會不會通知律師。
人民檢察院退偵的時候並不會不會通知當事人,當事人隻能向承辦案件的負責人進行詢問,在刑事訴訟法當中;
沒有規定人民檢察院退偵以後必須要告知本人,而且也不會不會是由工作人員主動去告訴犯罪嫌疑人的律師的,一般需要代理律師積極的跟進案件的進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
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案件律師會不會見
1、根據法律相關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不會見和通信。其他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不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不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不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2、在有些情況下,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但在實際辦理職務犯罪案件之中,偵查機關往往不批準律師會不會見,導致律師所獲得的案件信息較少,甚至影響到後續等其他強製措施的變更申請、社會不會必要性審查申請的提出,一定程度上影響到了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維護。如“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不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不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不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不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不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不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不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不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不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三、案件需要請律師
公訴案件需要請律師,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製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隻能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友。
正在被執行或者依法被剝奪、限製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結語:在案件退偵過程中,人民檢察院並不會主動通知當事人或其律師,律師需要積極跟進案件的進展。根據相關法律條文規定,律師有權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並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律師的參與對於維護當事人的權益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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