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規定傳喚須知及注意事項

【導語】本文主要介紹了刑事訴訟法對於傳喚的規定,包括傳喚的時間限製、傳喚須知以及強製傳喚的情況。同時還介紹了在消防執法過程中的傳喚操作流程。希望能夠幫助讀者了解傳喚的相關法律規定,以及相關注意事項。

刑事訴訟法規定傳喚須知及注意事項

一、法律對於刑事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對於不需要、拘留的,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傳喚須知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票)傳喚。

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注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製傳喚。強製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通過電話、手機短信、傳真等方式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將傳喚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家屬,並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被傳喚人拒不提供家屬聯係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使用傳喚證傳喚的,違法嫌疑人被傳喚到案後和詢問查證結束後,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和詢問查證結束時間並簽名。拒絕填寫或者簽名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傳喚證上注明。

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案情複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違法嫌疑人。

三、

1、在消防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準後,出具《傳喚證》。

2、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注明收到日期。

3、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準,依法實施強製傳喚。

4、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後,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製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5、對當場發現違反消防法律、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布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並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

【結語】傳喚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重要環節,合法的傳喚操作能夠確保案件的正常進行,保障被傳喚人的合法權益。在傳喚過程中,執法人員需要遵守規定的時間限製,並且對被傳喚人應當做到充分的告知和通知。同時,在消防執法中也存在傳喚的情況,執法人員需要遵循相關程序進行操作。希望通過本文的介紹,能夠讓讀者更加了解傳喚的相關規定和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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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師允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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