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強製措施有哪些?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詳解

      導語:本文詳細介紹了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強製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限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了解這些措施對於了解刑事訴訟程序非常重要。

      刑事訴訟法強製措施有哪些?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詳解

      一、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強製措施都有什麼

      強製措施有:

      1、,對、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2、,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強製措施又稱“強製處分”,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為防止現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或被告人逃避偵查、審判、毀滅、偽造、繼續犯罪、自殺或進行其它破壞活動,而采取的對他們的人身自由加以限製的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的期限法律規定有什麼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自傳喚後次時起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拘傳的自拘傳後次時起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對被拘留的人訊問的自拘留後次時起24小時以內,對被的人訊問的自逮捕後次時起24小時以內。

      強製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內暫時限製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法定強製方法。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三、刑事措施的強製措施有哪些

      1、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2、拘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未被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製其到案的接受訊問的一種強製方法。3、取保候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或者交納,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強製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4、監視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製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製措施。5、拘留: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采取的強製措施。6、逮捕: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公安機關執行的一種,在一定時間內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並解送到一定場所予以羈押的強製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需要對被告人采取強製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決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再審案件,需要對被告人采取強製措施的,由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的案件,可以決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結語:強製措施在刑事訴訟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對於保證案件的偵查和審理的順利進行至關重要。我們應該了解這些措施的具體內容,以便在遇到相關問題時能夠做出正確的判斷和應對。希望本文能對讀者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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