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解析及懲罰措施

導語:了解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的構成要素及懲罰措施對於維護網絡安全至關重要。本文將詳細解析該罪名的定義、行為類型以及懲罰標準,幫助讀者更好地認識和理解這一網絡犯罪行為。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解析及懲罰措施

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規定,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①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製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②發布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製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③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

“違法犯罪”包括犯罪行為和屬於刑法分則規定的行為類型但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

“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製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應指以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目的而設立或者設立後主要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

“發布信息”主要指利用信息網絡提供信息的鏈接、截屏、二維碼、訪問賬號密碼及其他指引訪問服務的

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即達到“情節嚴重”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的所有行為構成要件要素均與網絡息息相關,建群組或發信息的載體均需要在網絡上進行。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性質屬於“發布消息”還是“廣告推廣”分辨不清時,優先適用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中涉及的主要行為類型是建設群組網站和發布信息,這兩種類型均涉及兩個精準:或針對範圍特定的犯罪對象進行精準引流,如專門成立群組或相關網絡,將可能成為被害人的群體進行精準聚集;或發布的信息重點精準,如發布消息中重點均落在某個具體實施犯罪所使用的即時通訊賬戶上,從而實現不法分子與犯罪對象的精準對接,如發布信息最常見類型就是編造虛假信息,引發網友關注某QQ號。

設立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目的是為了解決信息網絡犯罪中帶有預備性質的行為如何處理的問題,將刑法規製的環節前移,以適應懲治犯罪的需要。之所以稱之為帶有預備性質的行為,是因為行為的效果並不確定,精準投放的犯罪對象並不一定會成為“真正的被害人”,所以該罪名的入罪標準均是從行為人自身的行為效果來界定,如向多少群組發送信息,自己得了多少非法所得,並不關注其違法犯罪行為的“成效”。

結語: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涉及建設群組網站和發布信息兩個主要行為類型,通過精準引流和精準對接實現犯罪目的。該罪名的設立旨在解決信息網絡犯罪中預備性質行為的處理問題,以保障網絡安全。對於從事或受害於此類行為的人來說,了解相關法規和懲罰措施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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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師允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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