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玩忽職守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區別)

【導語】本文將詳細解析重大責任事故罪的量刑標準以及構成要件,重點關注情節特別惡劣的加重處罰事由。同時強調重大責任事故罪的過失性質,建議被告委托專業刑事律師提供辯護。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玩忽職守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區別)

一、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在《刑法》中沒有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罪這個罪名,在生產過程中導致重大事故的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要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而情節特別惡劣的,是該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情節特別惡劣,是指造成傷亡的人數較多,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或者在社會上造成極為惡劣影響的等。

另外注意,重大責任事故罪屬於過失犯罪,如果是出於故意造成了重大事故的話,那麼就不能認定構成此罪。並且,因為重大責任事故罪影響極其惡劣,往往對行為人的處罰也比較重,建議最好委托專業的刑事律師來提供辯護。

二、玩忽職守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區別是什麼

1、犯罪客體不同。

玩忽職守罪侵犯的是國家機構的正常管理活動,而重大責任事故罪侵犯的是工廠、礦山、林場等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安全。

2、犯罪的行為方式不同。

在玩忽職守犯罪中,行為人表現為消極地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或者不認真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而在重大責任事故犯罪中,行為人表現為不服管理、違反規章製度,或者實施了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行為。

3、犯罪主體不同。

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主體隻能是國家機構工作人員,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等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

三、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犯罪主體必須是從事某項“業務”的。

2、犯罪對象是人身和財產。

3、客觀方麵表現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4、主觀方麵表現為過失。

【結語】重大責任事故罪與玩忽職守罪在犯罪客體、行為方式和犯罪主體等方麵存在明顯區別。了解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構成要件對於相關企事業單位以及從事相關業務的人員至關重要。同時,考慮到該罪的嚴重性,建議涉及此類案件的當事人尋求專業刑事律師的幫助,以提供有效的辯護和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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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師允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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