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本文將詳細解析刑訴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以及適用簡易程序的特點,幫助讀者了解何種情況下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以及簡易程序相較於普通程序的審理流程上的簡化和特點。
一、刑訴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1、案件事實清楚、充分。
2、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
3、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無異議。
下列情形之一,不適用簡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製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3.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4.其他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理由。
二、簡易程度的適用特點
1.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人民法院審理第案件適用普通程序的,應當由審判員、陪審員三人以上組成合議庭。由於法律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範圍作了限定,因而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都是事實清楚,證據比較充分,危害也不嚴重的輕微刑事案件,不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就可以保證質量地審結,以使人民法院可以集中精力去辦理重大複雜的疑難刑事案件。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這一規定也是由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的特點決定的。對於適用普通程序的公訴案件,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原規定由於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一般是事實比較清楚,證據充分,相對來說,社會危害性也較輕的一些刑事案件,對這類案件如果人民檢察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認為不派員出庭支持公訴,不會妨礙指控犯罪,證明犯罪,懲罰犯罪的,可以不派員出庭。
3.簡易程序的庭審階段簡化。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刑事案件,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庭審的階段順序進行,以保障各方當事人和公訴機關的權利。而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由於其自身特點,庭審可以省略一些環節,以迅速、準確審結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被告人可以就中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和辯護;被告人及其可以同互相辯論。
4.簡易程序可以變更為一審程序。《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因此,人民法院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過程中,發現不得或不宜以簡易程序審判的情形,即應轉換第一審判程序進行審判。
【結語】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相對明確,案件事實清楚、充分且被告人承認犯罪的情況下,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具有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危害不嚴重的特點,可以由一名審判員獨任審判,庭審階段也相對簡化。此外,如果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況,法院也可轉為適用一審程序進行審判。
免責聲明:部分文字圖片來源於網絡,僅供參考。若無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識產權,請聯係我們刪除。
文章鏈接:/xfbk/5551.html